2-2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承辦單位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電話 04-7532284 | 傳真 04-7201556 瀏覽人數: 30人 | 處理期限 一個月 申辦說明 【補助對象】一、未滿2歲兒童送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提供者照顧二、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三、申請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補助金額】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第一胎補助7,000元、第二胎補助8,000元,第三胎以上補助9,000元二、準公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第一胎補助13,000元、第二胎補助14,000元、第三胎以上補助15,000元*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加碼4,000元*中低收入戶加碼2,000元*委托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上述「政府協助支付標準」以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核實支付【申請方式】委託人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申報表逕向托育所在地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送托的私立托嬰中心、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提出申請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4-7622281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4-8376795【備註】一、本項補助,支付至幼兒滿2歲生日前一天止,核定以月為單位。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但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上述所列標準者,核實支付二、委託人資格異動、變更合作對象(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補助資格不符並未於申復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者,應重新申報服務費用三、領取支費用應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四、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托育人員加入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出申請,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報表二、幼兒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三、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四、委託人(甲或乙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五、弱勢家庭另檢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或重大傷病卡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