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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2-5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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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補助對象-生活扶助】
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三、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共同監護者需提出獨立扶養證明。
四、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一)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ICD 診斷:舊制身障類別代碼為十二)。
(二)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三)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四)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五)受一年以上之徒刑宣告經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 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具監護教養之ㄧ方得提出申請,但共同監護 或父母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及共同生活戶)不得提出申請。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補助對象-醫療費用】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 及少年。
十、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及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 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申請方式】
兒童少年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有詳細記事)
三、兒童少年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五、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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