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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1.5倍以下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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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中低收入戶1.5倍以下機構服務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彰化縣,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日常生活功能缺損需他人協助達重度失能者之65歲以上失能老人,且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二、申請方式:以電話(04-7278503)或備齊1.5倍以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親自前往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亦或洽各鄉鎮市公所填寫「長期照顧申請書」申請。
三、補助費用: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重度失能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中度失能老人,經本縣主管機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1萬8,600元。
(四)經核定符合前項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收容: 1. 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2. 患有精神疾病者。 3. 特殊狀況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之老人如有下列情形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1. 死亡。 2. 未符合前項規定失能程度者。
(六)就養老人,如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轉移安置或終止收容: 1. 因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徒刑者。 2.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收容者。 3. 自願退養者。 4. 違反機構之相關規定,經屢勸不改、情節重大或影響其他就養老人安全者。 5. 收容原因業已消失者。 前項老人因終止收容離開機構者,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應安排訪視,追蹤輔導轉介其他項福利服務。

承辦資訊:
1.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2.彰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彰化市光旭路166號4樓〉 電話:04-7278503 傳真:04-7266569 
3.彰化縣衛生局長照科 04-7278503#36 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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