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業務 瀏覽人數: 93人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故本縣社會處特設置社工人力執行上述保護事宜。 老人保護通報專線:04-7261113分機274、275、295 或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