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或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瀏覽人數: 483人 *確診者不得申請防疫補償金,照顧確診者也不能申請照顧者津貼*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補償因受隔離或檢疫期間喪失人身自由,或因請假未領薪資之經濟損失,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另對於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等之家屬亦提供補償。一、防疫補償範圍:(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簡稱照顧者)。(三)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四)「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防疫補償方式:(一)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二)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若請假受隔離仍有支薪,就不發給補償,若上班日不給薪,但法定之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依規定有給薪,給薪日扣除後發給。三、申請資格:(一)國人及非本國籍領有居留證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二)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三)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四)照顧者:1、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2、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3、家屬退休、非工作者、「無」需請假,不能申請。 四、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包括:(一)於109年3月17日之後,民眾於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後,非必要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二)對外發表不實陳述,致影響我國防疫工作執行。(三)拒絕提供居家檢疫地址。(四)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且未完備申請程序,依傳染病防治法處以罰鍰者等。五、上開所稱非必要出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7日函規定所謂「必要」出國態樣如下:(一)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雇主指派出國,或雇主指派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惟另依勞動部公告,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期間之工資。爰雇主發給薪資者, 不得請領防疫補償。(二)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三)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四)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六、申請方式:(一)線上申請網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線上申辦 (二)臨櫃申請:請洽結束隔離或檢疫時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七、申請應檢附資料:(一)受隔離或檢疫者:1、申請書。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及護照)。3、受隔離或檢疫者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倘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得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請使用非靜止戶帳號。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公司行號帳戶,不可使用,否則將無法完成匯款) 。4、受僱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僱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請先下載空白證明表格並請公司先行開立,蓋公司章)。5、非受僱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6、受隔離或檢疫通知書。7、申請人未成年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8、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例如:倘為國外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始得視為有效之證明文件;倘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如大陸委員會香港、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二)照顧者:1、同受隔離或檢疫者申請時應備文件,併附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相關證明。2、照顧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者,檢附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3、受隔離或檢疫者因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4、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十二歲以上尚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檢附就學相關證明(如在學證明)。5、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6、親屬關係切結書。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八、參考網站: 衛生福利部 防疫補償資訊衛生福利部 常見問題QA九、提醒:(一)於本縣進行居家隔離者如遺失「隔離通知書」,請洽詢彰化縣衛生局申請補發「隔離通知書」,彰化縣衛生局連絡電話04-7115141。(二)申請期限:於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但屆滿2年之日期於112年7月1日(含)以後者,若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可延長申請期限至114年6月30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 例:1、小美的居家隔離結束日是110年6月30日,於 110年7月1日(隔離結束日次日)可以開始申請防疫補償,而屆滿2年的時間為112年6月30日。(1)若小美於112年6月30日前已有申請,則不得再申請。(2)若小美於112年6月30日前「從未申請」,因2年請求權時效已到,也無法再提起申請。2、小明的居家隔離結束日是110年7月1日,於110年7月2日(隔離結束日次日)可以開始申請防疫補償,而屆滿2年的時間為112年7月1日。(1)若小明於112年6月30日前已有申請,則不得再申請。(2)若小明於112年6月30日前「從未申請」,則因傳染病防治法新增定的第74條之1規定,申請期限由原來的112年7月1日延長到114年6月30日(含)以前都可以提出申請。(三)我國自111年10月13日實施邊境0+7入境管理新制,即入境者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111年11月7日起接觸者全面採行「7天自主防疫」,不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自主防疫」對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四)僅限本人提出申請,若為未成年者,可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線上申請。十、承辦資訊:承辦單位:社會工作及救助科電話:04-7532261,傳真:04-7285856 感謝受隔離或檢疫的民眾犧牲個人不便,配合整體防疫措施,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彰化縣為民服務中心,專線04-7531999,提供諮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