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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防疫紓困專區-7.身心障礙福利防疫措施

7-1.身心障礙福利防疫措施-因應COVID-19疫情協助及防疫措施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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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因應COVID-19疫情協助及防疫措施一覽表

序號 項目 協助及防疫措施 電話及聯絡人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一、住宿式身障機構管理措施如下:

(一)落實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之每日體溫量測與健康監測。 

(二)落實分倉分流,避免工作跨區服務,以降低感染風險。

(三)督導各機構每日掌握感染風險情形,如有感染風險疑慮即時回報主管機關協處。

(四)一週內有兩人以上出現如發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之腹瀉情形等疑似症狀,應於24小時內,依循規定至「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登錄系統」或特定系統中進行通報。

(五)訪客規定:暫停探視,除例外情形(如:住民嚴重身心症狀不適,機構無法安撫;或其他經機構評估有探視必要者)

 

(六)住民請假外出管理:

1.請假(未外宿):原則不需進行篩檢。

2.請假外宿,返回機構前14日內曾有COVID-19暴露風險者且尚未完成疫苗基礎劑應接種劑次達14天(含)以上者:

(1)出具返回機構前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2)返回機構第7天與第14天各進行1次自費篩檢。

(3)返回機構次日起14天內避免參加團體活動。

 

(七)新案入住規定:

1.出具入住機構前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2.自入住次日起隔離14天,或自入住次日起隔離7天,於第7天進行自費篩檢,陰性者可解除隔離,但仍應避免參加團體活動,之後於第14天再進行1次自費篩檢。

(八)由醫院轉入或出院返回機構住民之監測:檢附出院當日採檢之COVID-19抗原快篩或出院前2天內採檢之病毒核酸檢驗證明,由健保申報代收代付。

(九)工作人員與外出頻率較高住民之定期篩檢


1.工作人員篩檢

(1)工作人員應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

(2)新進工作人員如尚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應出具到職前自費篩檢陰性證明;現有工作人員如尚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每7天進行1次自費篩檢。

2.機構可自行評估對高外出頻率住民進行自費篩檢。

3.鼓勵工作人員及住民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

 

二、日間照顧機構「恢復服務」,防疫措施如下: 

(一)落實分倉分流機制,不交叉上課,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二)督導各機構每日掌握感染風險情形,如有感染風險疑慮即時回報主管機關協處。

(三)落實每日環境清消、出車前後、餐後清消。 

(四)防疫物資備妥一個月之份量。 

(五)擬定人力備援計劃。

(六)下載台灣社交距離APP,亦應主動回報與確診者或其密切接觸者之接觸情形

(六)服務條件:

1.工作人員:全體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且滿14日。未符前開接種規定之新進人員,首次服務前仍應自費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陰性證明。

 

2.服務對象:未符合應施打劑數,首次接受服務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陰性證明。

 

 

04-7532319,周小姐


04-7532375,許先生

2 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小作所、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彰化縣社區式照顧服務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措施:

(一)若於提供服務期間,知悉服務據點內有確診者於風險期間到服務場域停留且有傳染疑慮時,應立即通知本處及本縣衛生局並暫停服務。

(二)暫停服務期間及服務區域應依指揮中心規定或本縣疫情指揮中心疫情調查結果指示辦理。

(三)當服務據點發生確診病例且於風險期間到服務場域停留且有傳染疑慮時,應主動將據點內所有相關人員(含工作人員、服務對象及陪同照顧者)之清冊,主動送交本處及本縣衛生局。應立即就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工作、活動範圍、時間)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並應將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分為確診者、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者之接觸者,輔導自主通報、返家隔離及確實配合進行疫調。

(四)服務單位應加強提醒密切接觸者之接觸者依指揮中心或本縣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事項進行健康監測,若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 COVID-19 相關症狀,應主動通知本處及本縣衛生局。

(五)出現確診病例且恢復服務前,應進行單位環境清潔消毒作業,並經本處及本縣衛生局同意後始得恢復服務;恢復服務後,應增加服務場域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所有具感染風險之人員皆解除限制之日止。

(六)曾確診個案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始得返回單位接受服務;居家照護者亦得比照前述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辦理。

 

 

04- 7532262 楊小姐

04-7532312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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