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召開定期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瀏覽人數: 10844人 人民團體應依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社會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應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另請參考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如第11條人民團體應於召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各承辦電話:04-7532212 李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04-7532219 張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04-7532250 林科員(獅子會、慈善團體、教師會及經濟業務)04-7532208 莊科員(青商會及扶輪社、教育類、婦女類、民眾服務社、生活美學、同學校友會、環保團體)04-7532253 王社工師(慈善團體/長青老人類/宗教)04-7532258 張社工師(其他公益團體等)04-7532215 劉社工師(體育會、醫療衛生、自由職業團體)04-7532249 林社工員 (慈善團體、同濟會A區)04-7532213 李社工員 (其他公益團體等、宗親會、同濟會B區)協辦:04-7532255 陳小姐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