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在領到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前就已經開始服務,領冊之後服務時數可否追溯登錄? 瀏覽人數: 6人 Q&A:《1》志工在領到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前就已經開始服務,領冊之後服務時數可否追溯登錄? 內政部回應:分兩種狀況: 1.在90.1.20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如果您即已在擔任志工,提供服務,則在法施行後,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取得紀錄冊,則可追溯法施行後的服務時數,可予以登錄上去。 2.如果是志願服務法施行之後才加入志工行列,則一律必須在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成為該單位合格的正式志工(非見習,實習階段),即可採計時數,運用單位得於志工領到紀錄冊後,將服務時數登錄上去。故應該沒有追溯登錄的問題(實際上,應該說是:只是運用單位與行政機關在紀錄冊發冊上實務作業所需要的時間,在時間上的延遲)。 如果,民眾應徵擔任志工,運用單位未對其施予(基礎及特殊)訓練,即要該民眾開始服務,等隔了一段時日,才安排志工接受訓練才領紀錄冊,則這段期間這些服務時數,均不能採計.又或者運用單位要民眾參加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尚必須見習.實習3個月始能成為該單位的合格志工或正式志工,則見習.實習階段的時間,也不能採計為"服務時數",因為這只是訓練的一部分,都是學習.訓練的一環,自不是提供服務的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