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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9-兒童權利公約(CRC)

9-1★112年度兒童權利公約補助民間團體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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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權利公約闖關活動補助案,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經主管機關立案且其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兒童、少年等業務推展之社會福利團體,並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3點第5款規定辦理。


二、活動主題/對象選定參與對象應以「兒童及少年」、「親子」為主體,活動內容應包含: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宣導(宣導時間應達活動總時間30%,請參考檢核表之要求)

◎兒童權利公約闖關活動 (活動時間應達30分鐘,至少辦理1場次)

◎兒童權利公約多元宣導方式(宣導內容應包含暑期青春專案宣導)


三、申辦活動前注意事項

(一)主辦單位應於實施計畫前申請本府補助,俟本府同意後方可辦理;其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兩星期前函文申請變更。

(二)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教材(影片光碟、著色紙、海報、小卡)請於本府核定活動實施計畫後、活動舉行前,致電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承辦人約定領取教材時間,再自行至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親領教材。

(三)活動安排期程為112年11月30日前之期間或視教材、經費等運用情形提前截止,逾期不授理申請,請注意。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妥文件:(為使簽核時程順利,欲申請補助請於活動辦理日當天起算一個月前送案申請)

1.申請公文

2.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應撰寫細項並核章、註明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4.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補助(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少福利活動檢核表(110新增)

6.其他:講師學經歷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二)核銷應備妥文件:(核銷相關表件請下載附件檔)

1.核銷送件公文。

2.領據1紙。

3.存簿封面影本1份。

4.匯款同意書1份。

5.補(捐)助經費切結書1份。

6.接受彰化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份。(請使用111年新版本)

7.原始支出憑證影本1份。

8.成果報告(應有參與人次,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2份。(請使用下方附件檔版本)

9.成果照片電子檔1份。


五、核銷應注意事項

(一)請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附上述核銷應備文件送府憑撥;如無法於期限完成,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貴會自行負責。

(二)請於活動當中宣導兒童及少年相關各項權益,宣導成果請於成果報告中呈現,並檢附佐證資料。

(三)請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經費不得支用與計畫未符的活動。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執行時,將依本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3點第9及10款規定繳回該項補助款,未繳回者,將予追繳。

(四)各項書表請依表格詳細填列並蓋章,未依限填送或填報不實,本府不予撥款,爾後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五)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補助款以計畫實際執行經費總額按原核定之補助比例覈實撥款,應符合核定表「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不足之數本府將依比例減少補助金額。

(六)本府補助之款項應按實結算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並明列收支帳目、留存收支憑證(或影本),以備國稅局及其所屬稽徵所稅務查核。

(七)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辦理所得扣繳,核銷時並檢附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八)涉及政策宣導部分,請於相關宣導品、布條、文宣等標示註明「彰化縣政府(標誌LOGO)廣告」及「美好彰化  希望城市」字樣。

*LOGO下載*(如附件檔案下載)

(九)本補助經費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請於活動時告知參與民眾以彰顯公益彩券效益。另承辦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盈餘補助』字樣或貼上『公益彩券補助標章』。

(十)承辦單位應接受本府不定期督導、查訪本計畫執行情形,倘發現承辦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且情事重大,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或所發生情事已無法改善時,本府得撤銷原審查結果,並令承辦單位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承辦單位於收受上述通知15日內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提出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時,依本府之核定辦理。

(十一)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請於兩星期前函文申請變更,本府將比照上述機制無預警查核。


聯絡方式: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劉社工 04-885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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