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張偉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之規定 瀏覽人數: 253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少字第1090141455B號 主旨:公告張偉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之規定。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負責人:張偉盛。 二、店名:「昕芸餐飲店」(昕酒吧)。 三、要旨: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於108年8月19日0時19分執行臨檢勤務,發現「昕芸餐飲店」(昕酒吧)違法放任未滿18歲少年進入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