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葉晉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之規定 瀏覽人數: 367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發文字號:府社兒少字第1100252283B號 主旨:公告葉晉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之規定。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實際負責人:葉晉嘉。 二、要旨: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於109年10月31日23時37分許執行臨檢勤務時,發現負責人違法放任未滿18歲少年進入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