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扶助項目: (※本扶助項目不分性別皆可申請)
1.緊急生活扶助費
2.子女生活津貼費
3.傷病醫療費
4.托育津貼費
5.法律訴訟費
6.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
(三)補助對象:
凡未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未獲其他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六十五歲以下新住民,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未能就業。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四)設籍前政府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如附件一)
(五)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六)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附表(如附件三)
電話:04-7532287、04-7532292傳真:04-720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