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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工作專區-2.社工師執業執照相關

2-1.社工師執業執照相關申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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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工作專區-2.社工師執業執照相關

壹、申辦對象:服務於彰化縣轄內公私立機關、機構、社團,持有社工師證書並從事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業務之社工人員。
貳、辦理方式:可親自送件或郵遞寄件。
一、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國定例假日除外)
二、收件地址: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可使用掛號郵寄,或於收件時間親自送件。
三、請於資料袋封面備註「申辦社工師執業執照」。
四、凡是「新申請」「更新」「補/換發」者,皆須繳納本縣社會工作師執業登記規費新臺幣500元整
五、前述規費繳費方式包含匯票(抬頭請開立:彰化縣政府)信用卡信用卡繳費僅限親至本府社會處辦理者

參、申辦須知(請詳閱問與答)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二、問與答:
問(一):何為「停業、復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申辦期限與規定為何?
答(一):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說明如下:

1.停業:指「社會工作師於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以離職當日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隨公文送還申請人。(例如11月1日離職,最遲應於12月1日前申請備查)

2.復業:指「社會工作師於停業後,轉換新執業處所,恢復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於新執業處所到職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隨公文送還申請人。(例如11月1日復職或到職,最遲應於12月1日前申請備查)

3.歇業:指「社會工作師無限期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逕行收回註銷,申請人日後若欲執業,需重新申請。(例如11月1日離職,最遲應於12月1日前申請備查)

4.變更行政區域: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業務處所,到彰化縣以外縣市執業,其變更至新執業處所的行政區域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逕行收回註銷,日後若欲於本縣執業,需重新申請。(例如11月1日至新單位就職,最遲應於12月1日前申請備查)

5.變更執業處所: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業務處所,但仍於彰化縣轄內執行業務,其變更執業處所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問(二):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是否含例假日?
答(二):因事實發生為持續性狀態,故例假日仍需列計;但若事實發生期滿日為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上班日。

問(三):文件未備齊時,如何辦理備查?
答(三):需檢附文件因故無法備齊,社會工作師仍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填寫備查申請書,並連同其他可取得的檢附文件寄送本縣,本縣將發文通知限期補送相關文件。申請人若於期限內補送,本縣將依規定進行審核;若逾期仍未補件,本縣將檢還原件,請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

問(四):若逾期報請備查,有何後果?
答(四):若經查核屬實,本處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予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行政罰鍰。

問(五):備查日如何認定?
答(五):親自或委託送件者,以本縣總收文處掛單日為生效日;郵寄申辦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問(六):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生效日以哪一日開始計算?
答(六):以社會工作師申辦執業執照之申請日為生效日。

肆、各申辦項目需檢附文件
一、申辦社工師執業執照:
(一)執業執照暨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書1份(申請種類請勾選新申辦,並於申請人簽章處親簽)
(二)社工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三)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四)現職服務機關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五)執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或可親至本府社會處以信用卡繳費。
(六)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另附1張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並請填上英文姓名)

二、辦理停業、復業、歇業備查:
(一)備查申請書1份(左上欄位姓名處請親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三)服務機關單位之在職或服務證明正本1份(停業及歇業請檢附服務證明,復業請檢附在職證明)

三、辦理變更行政區域:
(一)備查申請書1份(左上欄位姓名處請親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一同繳回)
(三)新任服務機關單位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四、辦理變更執業處所:
(一)備查申請書1份(左上欄位姓名處請親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三)新任服務機關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五、辦理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更新:
(一)執業執照暨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書1份(申請種類請勾選更新,並於申請人簽章處親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一同繳回)
(三)執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或可親至本府社會處以信用卡繳費。
(四)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五)現任服務機關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六) 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另附1張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並請填上英文姓名)
(七)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1份(無須檢附課程清單

六、辦理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補發、換發:
(一)執業執照暨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書1份(申請種類請勾選補發、換發,並於申請人簽章處親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三)執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或可親至本府社會處以信用卡繳費。
(四)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五)現任服務機關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六) 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另附1張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並請填上英文姓名)

承辦資訊
單 位: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 話: 04-7532226
傳 真: 04-7285856
聯 絡 人:葉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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