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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發展專區-3.補助核銷

人民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補助與核銷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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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經主管機關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並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社團申請經費補助應備文件:(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本府)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含活動流程表及經費概算表)。   
3.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
4.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5.組織章程。 
6.召開年度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 
7.其他:講師學經歷與上課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社團申請經費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
1.核銷送件公文。
2.領據1紙。
3.存簿封面影本1份。
4.匯款同意書1份。
5.補(捐)助經費切結書1份。
6.接受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份。
7.成果報告(含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1份。
8.彰化縣社團請款或核銷案件檢核表。
(核銷相關表件請下載附件檔)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
電話:04-7532216 吳科員   04-7532250 林科員
傳真:04-729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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