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志工隊成立所需文件及步驟 瀏覽人數: 599人 成立志工隊所需文件及步驟 一、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一)公文 (二)志願服務計畫(三)運用單位組織章程(如基金會.協會章程等) (四)單位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五)志工基本資料清冊(單位自行設計)二、注意事項:(一)各志工隊之成立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第3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本縣社會處)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2處備案。但志工隊屬社福類僅需送社會處核備即可。(二)志工隊每半年須填半年報送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承辦資訊:科別:社會工作及救助科電話:04-7532244傳真:04-7285856聯絡人:卓社工詳見附加檔案:成立志工隊所需文件及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