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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救助專區-4.國民年金

4-20.國民年金給付 5年請求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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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年金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

  必須在符合給付請領條件的5年內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若超過5年才提出申請,會有下列狀況發生:

 (一)「喪葬給付」、「生育給付」不予給付。

 (二)「老年年金給付」只能發放最近5年的年金給付,

 例如被保險人於年滿72歲時才提出申請,只能追溯發給最近5年(即67~72歲)的老年年金給付。

 至於65~66歲期間的老年年金,因為已經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所以不予給付。

 (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不能補發,都只能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 給。

 (四)「遺屬年金給付」部分,依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間,分述如下:

  1.死亡日期在105年2月29日(含)前:原規定遺屬年金給付不能補發,只能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 當月起發給。107年7月13日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66號解釋宣告現行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自107年7月 13日起失效,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的遺屬,若因未即時申請而短領遺屬年金(符合同條第2項所規定的 5年時效),可向勞保局申請追溯補給5年時效內的遺屬年金。

  2.死亡日期在105年3月1日(含)後:可以追溯發給最近5年的年金;例如被保險人於105年4月20日死亡,受 益人當時即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資格,卻沒有提出申請,遲至112年12月25日才提出申請,可以追溯發給最 近5年的遺屬年金給付(即從107年12月開始發給),至於已經超過5年的部分(即105年4月至107年11月), 就不能發給。

 (五)「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不能補發,只能從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 月起起發給。

 小叮嚀:符合「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被保險人,必須要在參加國保期間提出申請。

 ◎勞工保險局每月月底都會針對次月即將年滿55歲且符合請領原住民給付條件的人,主動寄發原住民給付申 請書;針對年滿65歲而且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人,主動寄發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以方便民眾提 出給付申請。

二、申請國民年金各項給付單位:勞工保險局

  申請書下載網址

  詳情請電洽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電話:02-2396-1266;

  或勞工保險局彰化辦事處電話:04-725-6881

  勞工保險局總局服務電話:02-2396-1266

  ◎納保及保險費計算事項:分機6055或6077

  ◎老年年金給付:分機6011

       ◎生育給付事項:分機2377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事項:分機2366

  ◎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事項:分機6022

  將申請書填妥後連同其他應備文件,以掛號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100023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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