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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救助專區-4.國民年金

4-1.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與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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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113年度為例)
 (
)基準: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

 ()補助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21,345),且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保險費。

 ()補助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28,460),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保險費。

二、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三、「全家人口」
 (
)申請人。

 ()配偶。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前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應備文件

 ()申請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全家人口」的戶口名簿影本。

 ()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已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無蓋註冊章請附在學證明。

 ()其他:服刑、服役或失蹤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或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診斷

       證明書、離職證明、安置機構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

 ()委託辦理者,應檢具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並檢具受託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五、申請方式(請填妥申請表及備齊文件)
 ()臨櫃申請(戶籍地公所)可現場填表辦理。

 ()郵寄申請。

 ()線上申請:數位便民櫃台網址:https://edesk.chc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10

六、承辦資訊:

科別: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61
傳真:04-7285856
聯絡人:陳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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