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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課程核備、證書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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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志願服務法,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隊)所訂定之『志願服務計畫』中應包含對志工之訓練。

本篇所指『教育訓練』包含: (1) 基礎訓練(2) 特殊訓練 ,共2種,皆需經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開辦。

『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全國一致,相關課程請參閱下列電子檔。

『 特殊訓練』課程依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課程內容及時數依類別有異。有關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相關課程請參閱下列電子檔。


●主辦單位完成上述訓練後,可向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空白教育訓練結業證書』發予全勤學員。

志工依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結業證書,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隊)向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相關申請表件及流程,請參閱:/social/07other/other01_list.asp?topsn=770&cate_id=772&button22=%ABe%A9%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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