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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志願服務專區-5.志工福利

5-5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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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志願服務法及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

()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

()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

()服務年資滿5年,服務時數達2,000時以上

(四)符合前述資格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及金牌獎;符合獎勵辦法資格者,每人每年擇一申請等次獎項,惟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三、為落實高齡友善城市計畫,請貴單位推薦績優長青志工人選,服務年資滿2年,累計服務時數達 1,000小時以上。(服務時數依據「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須達150小時以上始能推薦),本獎項因名額有限,各單位限1名,並不得與說明二之獎項重複。

四、志工服務時數起算為該名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各類別特殊訓練隔天,至113531日止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另為落實操作衛生福利志願服務整合資訊系統,請各單位確實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https://vols.mohw.gov.tw/,建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時數及表揚獎勵等資料。

五、請彙整並審查符合申請資格之志工名冊,請於於89(星期五) 前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社會處。另將彰化縣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案)傳至社會處承辦人員卓社工信箱,並致電承辦人確認。


六、承辦資訊:

科別: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44

傳真:04-7285856

信箱: lib1207@ email.chcg.gov.tw

聯絡人:卓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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