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志願服務紀錄冊 瀏覽人數: 691人 一、辦理依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二、辦理說明:志願服務紀錄冊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訂志願服務計畫類別,由該類別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紀錄冊,如:警政類志工由警察局核發、學校及教育類志工由教育局核發、醫院及衛生保健類志工由衛生局核發、環保類志工由環保局核發….等等。三、應備文件:1.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書(須蓋單位關防)。2.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名冊(請提供申請名冊電子檔)。3.一吋半身照片2張(如申請電子紀錄冊檢附1張)。4.結業證明書影印本(以下方式擇一提供)。(1)檢附基礎及特殊結業證書正反兩面影本。(2)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建置志工教育訓練證書資料及上傳證書。5.將申請紀錄冊之志工基本資料,建置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四、承辦資訊:科別:彰化縣志願服務資源整合推廣中心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531號(鹿港體育場)電話:04-7784810傳真:04-7760858 聯絡人:賴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