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瀏覽人數: 697人 115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5年2月13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252函辦理。 二、注意事項:(一)為簡政便民,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本次獎勵申請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附件1),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衛生福利獎勵申請操作手冊(附件2)。(二)請運用單位儘速完成系統帳號密碼等相關建置作業,如運用單位因高齡化、軟硬體設備不足等仍無法以線上申請者,本年度得以紙本掃描檔申請志工獎勵,得依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3)以紙本掃描(電子檔)辦理。(三)紙本申請應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之績效證明書格式開立(附件4),另衛生福利獎勵事蹟表以A4紙直放(附件5),請將志工紙本資料(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掃描成電子檔,並分別建立志工資料夾(主資料夾:檔名為運用單位全銜、申請獎勵名冊excel檔(附件6),子資料夾:建立各別志工資料夾,檔名為志工姓名+身分證字號),以USB隨身碟、光碟函送府彙辦。 (四)志工服務時數起算於該名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社福類(或衛生類)特殊教育訓練隔天,至114年12月31日止之區間服務時數(102年0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六)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依限於本(115)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請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名冊報府,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另傳至社會處承辦人員卓映辰信箱:lib1207@email. chcg.gov.tw。 三、承辦資訊: 科別: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44 傳真:04-7285856 聯絡人:卓社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