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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保護服務專區-5.性侵害防治業務專區

5-3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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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內防字第0940070995號函修正

一、為提供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友善之詢(訊)問環境,建構司(軍)法警察、社政、醫療或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等機關(構)相互聯繫機制,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特訂定本要點。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作業流程依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軍事審判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之聯絡中心。 各該地區司(軍)法警察、社政、醫療或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等機關(構)均應指定專責聯絡人,建立聯繫通報網絡。

三、下列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其詢(訊)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經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認不適宜或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心智障礙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被害人經申請適用本要點者。 性侵害案件發生後顯有保全證據或逮捕現行犯等急迫情形,而有即時詢(訊)問被害人之必要者,應於司(軍)法警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初訊完畢後,再依前二項規定由社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訊前訪視。

四、各單位處理性侵害案件,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防治中心:

1.指派社工人員辦理。

2.告知被害人於本要點所規定程序中得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及作業流程。

3.必要時徵得被害人同意陪同辦理驗傷、採證。

4.聯繫轄區警察(分)局(憲兵隊)。

5.進行訊前訪視。

6.陪同詢(訊)問。

(二)司(軍)法警察機關:

1.通報該管防治中心。

2.通知轄區警察(分)局(憲兵隊)辦理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

3.告知被害人於本要點所規定程序中得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及作業流程。

4.通知防治中心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

5.必要時派員陪同驗傷、採證。

6.依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評估結果聯繫管轄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機關。

7.注意現場處理及跡證之勘驗蒐證,並依少年法院(庭)法官、司(軍)法檢察官指揮進行詢問。

(三)醫療機構:

1.通報該管防治中心,並聯繫轄區警察(分)局(憲兵隊)到場。

2.告知被害人於本要點所規定程序中得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及作業流程。

3.進行驗傷、採證,必要時會診相關科別。

4.指派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陪同驗傷、採證。

5.依需要聯繫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

(四)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機關:

1.通知該管防治中心派員處理。

2.告知被害人於本要點所規定程序中得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及作業流程。

3.依需要通知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

4.必要時通知司(軍)法警察、社工人員陪同驗傷、採證。

5.訊問或指揮司(軍)法警察(官)詢問。

(五)學校或其他單位: 發現疑似性侵害案件時,應立即通報(知)該管防治中心。

五、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應填具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

六、依本要點作業流程處理性侵害案件時,被害人應填具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社工人員應依被害人身心狀況及偵查案件之需要,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詢(訊)問之期間,提供司(軍)法警察(官)、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參考決定詢(訊)問之時間。 前項被害人為禁治產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在此限。 司(軍)法警察(官)、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決定詢(訊)問之時間、地點後,應通知該管防治中心通報各相關單位之專責聯絡人。

七、司(軍)法警察、社政單位應會同進行詢問,分別製作詢問筆錄、紀錄,必要時得請醫療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詢(訊)問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錄音,並得以電腦視訊系統連線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等機關,由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指揮(協調)司(軍)法警察(官)執行。 司(軍)法警察(官)詢問完畢後,應即檢同筆錄及相關資料,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報告,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如認有不足時,應即指揮司(軍)法警察(官)補訊。

八、司(軍)法警察(官)詢問及製作筆錄,應二人一組,一人詢問,一人記錄。社工人員並應會同辦理。

九、執行詢(訊)問被害人之錄影錄音啟動時,應宣告詢(訊)問案由、日期、時間(時、分)及地點,完成時亦應宣告結束時間(時、分)後停錄,其間連續始末為之,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應注意完整、清晰,並注意呈現被詢(訊)問人之語氣表情及肢體動作。

十、詢(訊)問錄影錄音應一次完成,詢(訊)問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應保留備查。 司(軍)法警察(官)執行詢問錄影錄音因故不能一次完成時,經社工人員評估確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進行之必要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告承辦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錄影錄音啟動後,因錄影錄音造成被害人身心反應無法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時,經社工人員評估,得不進行錄影錄音,不受第七點第二項之限制。 前二項未完整進行之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仍應依前點規定宣告停止後停錄,併同案卷保存或移送。

十一、詢(訊)問被害人時,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等有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其有干擾程序進行或影響被害人情緒或自由陳述時,宜適當處理。

十二、詢(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體察其陳述能力,給予充分陳述機會,使其能完整陳述。

十三、社工人員應全程陪同,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情緒支持,在詢(訊)問中並得陳述意見。

十四、詢問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經被害人確認後,應密存於司(軍)法警察機關,以證物方式處理。

十五、詢問被害人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應鎖藏於專櫃,編碼建檔,指派專人妥適保管,並確實記載入藏、取出及移送紀錄。

十六、司(軍)法警察機關於案件調查或偵查完成移送時,應於移送書內附記欄註明本案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辦理。

十七、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於調查或偵查時,及法官、軍事審判官於審判時,宜先勘驗被害人詢(訊)問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瞭解被害人陳述之內容,避免就同一事項重複傳訊被害人。

十八、防治中心應設置隱密、溫馨之會談室,裝設隱藏式電化錄影(音)系統及單面玻璃牆等,並得以電腦視訊系統連線相關單位。 防治中心於必要時,得協調相關單位設置前項之設施。

十九、防治中心得製作被害人個案處遇報告或提出心理衡鑑報告,提供調查、偵查、審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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