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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長青福利專區-3.中低老人各項補助業務(公費安養、傷病醫療暨看護、住宅設施、特照津貼、健保補助、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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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 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但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 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本津貼時,免審查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

二、列計人口

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 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三相關規定。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發放標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329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4,164元。

四、承辦資訊

(一)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二)長青福利科 邱小姐 

      電話:7532358   

      傳真:726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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