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個案庇護安置 瀏覽人數: 278人 一、要點目的 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事項,使本縣老人遭逢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難時,獲得保護及安置,以維護其安全及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 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 (二)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需予以適當安置者。 (三)經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社工員訪視評估老人有生命、身體或生活陷於困境,需予以適當安置者。 三、承辦資訊 社會處長青福利科 吳社工督導 電話:04-7532348 傳真:04-726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