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評估業務 瀏覽人數: 311人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3項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承辦人:黃小姐連絡電話:04-7263110分機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