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瀏覽人數: 439人 ※彰化縣非準公共化之私立幼兒園清冊(113.8.28)詳如下方附件檔案。 為協助弱勢家庭之幼兒獲得適當的托育,促進幼兒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補助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之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家庭寄養之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兒童,補助每名兒童每月最高新台幣1,500元。 一、申請資格:本縣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兒童(收托年齡依當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私立幼兒園(未加入準公共化服務),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二)家庭寄養之兒童。 二、補助標準:(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二)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其差額;其補助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三)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托教補助,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三、申請方式:(一)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二)申請時間1.每年3/1-4/30申請前年度第2學期托育津貼補助(113年申請對象為107/9/2~110/9/1出生之兒童)2.每年9/1-10/31申請當年度第1學期托育津貼補助(113年申請對象為108/9/2~111/9/1出生之兒童)(三)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符合補助要件者核章後彙送本府覆核。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核撥補助款。 四、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三)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四)繳費收據正本(五)受補助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若為他人代領者,需檢附切結書並附上代領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切結書) 五、注意事項:受補助兒童如因戶籍遷出(含死亡),公所應即通報本府,並請申請人繳回溢領款,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除追回已領之金額,並不再受理其申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相關問題,請洽詢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許小姐(04)7532269 113.8.28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