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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2-托育服務

2-2未滿二歲(含延長二至三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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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資格
(一)委託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將未滿2歲幼兒送請與政府簽約之托育人員(另托育人員與幼兒間不具三親等關係)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二)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三)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四)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二、補助金額
(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第一胎補助7,000元、第二胎補助8,000元,第三胎以上補助9,000元
(二)準公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第一胎補助13,000元、第二胎補助14,000元、第三胎以上補助15,000元
*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加碼4,000元
*中低收入戶加碼2,000元
*委托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上述「政府協助支付標準」以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核實支付

三、辦理單位
(一)幼兒送托之托育人員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1.南區(04-8376795):彰化縣員林市林森路231巷8號
2.北區(04-7622281):彰化縣彰化市辭修路570號
(二)幼兒就托之立案托嬰中心

四、應備文件
(一)申報表
(二)委託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及幼兒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註:實際照顧之人適用寄養家庭之情形】
(三)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
(四)委託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選備文件 :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
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4.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5.第二、三胎(含)以上兒童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應加蓋委託人印章或簽名)

五、注意事項
(一)委託人資格異動、變更合作對象(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補助資格不符並未於申復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者,應重新申報服務費用。
(二)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托育人員加入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出申請,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三)本補助不得與育兒津貼重複申請。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
(四)領取支費用應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五)家長與居家托育人員簽訂托育契約前請先參閱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以保障雙方權益。(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1755&data_id=20741)

相關問題,請洽詢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湯小姐(04)75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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