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彰化縣政府辦理居家托育安置服務實施計畫 瀏覽人數: 37人 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第 57 條及第 62 條規定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 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辦理。 貳、目的: 為協助 0 至 6 歲的兒童遇緊急、臨時或特殊性案件時,提供替代性照顧安置服務 ,惟本縣學齡前兒童安置床位不足,為維護兒童的最佳利益,結合居家托育人員 並運用其專業照顧知能與經驗,積極布建居家托育安置照顧資源。 參、資格: 一、已領有「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之居家托育人員,並有意願提供托育安置照 顧服務者。 二、居家托育安置照顧人員應接受教育訓練(包含安置個案類型、創傷經驗及問 題輔導等): (一)職前教育訓練:在首次照顧安置兒童之前,應接受至少六小時。 (二)在職教育訓練:每年應接受至少六小時,但當年度已完成職前訓練者, 不在此限。 肆、服務對象:經法院裁定或申請安置之 0 至 6 歲兒童。 伍、核銷方式:與本府簽訂委託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應檢附以下資料,由本府主責社 工每月收齊以下文件: 一、領據正本。 二、居家托育服務日誌。 三、郵局或銀行存簿影本。 四、與本府簽訂之委託契約影本。 五、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影本。 六、醫療或看護費用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