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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10-活動補助案

10-1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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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公告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案」,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每一年度上半年案件請於該年度2月底前函送、下半年度於該年度6月30前函送(系列活動)(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單次性活動請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一、法規依據:

(一)彰化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二)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三)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協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二、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不補助才藝、補習性質之計畫及娛樂、出遊、聚餐性質之活動。

三、申請期間:每一年度上半年案件請於該年度2月30日前函送、下半年度於該年度6月30前函送(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

四、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民間團體、且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兒童、少年等業務推展之社會福利團體(立案一年以上),並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3點第5款規定辦理。

五、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含計畫緣起、目的、參加對象、預期效益、宣導內容及方式等,詳見宣導主軸一覽表

(三)經費概算表(應註明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四)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五)補助(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少福利活動檢核表

(六)其他:講師學經歷、活動宣導資料內容…等

九、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至本府辦理核銷):

(一)核銷送件公文

(二)領據1紙

(三)存簿封面影本1份

(四)匯款同意書1份

(五)補(捐)助經費切結書1份

(六)接受彰化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份

(七)支出憑證1份。(補助金額10萬以上檢附正本,未達10萬請檢附影本即可)

(八)成果報告(含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1份

十、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人皆應檢附「身分關係聲明書」):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相關問題,請洽詢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張小姐(04)7532383

傳真號碼:(04)7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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