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民間團體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案 瀏覽人數: 170人 民間團體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 申請資格 (一)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綜合性福利活動,不含托育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四)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五)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申請期間 每年度1月或6月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請至社會福利補助申辦計畫資訊網(民間團體)網站提出線上申請: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1270 請於網站內上傳: 1.申請公文1份2.申請表3.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4.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自籌款證明 6.最近一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審核備查函影本(如函中未敘明預決算同意備查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7.其他:講師學經歷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另請紙本郵寄以下資料均一式三份;影本文件請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1.申請公文1份2.申請表3.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至本府俾利層轉該署辦理申請作業 郵寄地址: 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謝小姐收 經費核銷 核銷應備文件 1.核銷公文 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函、核定表影本3.執行概況考核表3份4.領據1份5.存簿封面影本1份6.經費支出憑證簿、支出憑證明細表2份7.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款原始支出憑證正本2份8.補助單位自籌款支出憑證影本2份9.執行成果報告(含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2份10.成果照片電子檔1份(核銷相關表件請下載附件檔) 核銷注意事項 (一)請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附上述核銷應備文件送府憑撥,宣導成果亦請於報告中呈現;如無法於期限完成,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貴會自行負責。(二)請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三)如計畫於執行期間,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另獲他機關補助時,應函報該署說明他機關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若有重複補助情事,該署得撤銷或降低已核定之補助金額。核銷時請於支出憑證明細表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補助計畫核銷結案時,自籌經費支付占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之比率,應符合核定表「核銷應自籌經費比率」欄之比率,不足之數應繳回差額。(五)核銷時應於執行概況考核表備註欄敘明受益人數或人次,並區分男性、女性之比率。(六)接受補助之印刷品,請於適當位置標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字樣,如屬文宣宣導性質者應再加註「廣告」字樣。(七)各項書表請依表格詳細填列並蓋章,未依限填送或填報不實,本府不予撥款,爾後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八)有關個人所得部分(講師鐘點費請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作業要點標準支給),核銷時應檢附講師學經歷證明、講師課程配當表及所得扣繳憑單,或切結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扣繳憑單並同時副知本府。同ㄧ時段之課程僅補助一位講師。(九)為協助受補助單位解決核銷相關疑義,該署已設置核銷諮詢專線(02-2357-8395、Line粉絲團帳號@a23578395),並編製「社會福利補捐助經費核銷彙編手冊」,公告於該署官網「政府資訊公開專區/社福與公彩補助專區」,請受補助單位善加運用。(十)請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過程中協助宣導兒童權利公約(宣導素材網址:https://crc.sfaa.gov.tw ,路徑:首頁>教育宣導>多元教材>兒童版教材)及電子菸防制(宣導素材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並請於核銷時檢附相關宣導照片。 聯絡方式: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張小姐04-753238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