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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10-活動補助案

10-3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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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

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

補助對象

各鄉鎮市公所

申請期間

每年度1月1日至11月30日

活動主題

對象選定參與對象應以「兒童少年」為主體,活動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其中一項:
社會(社區)參與方案(例如:一日志工、兒少培力營)


相關安全宣導(含交通安全、遊樂設施安全、網路安全、人身安全)

偏差行為預防宣導(含未滿18歲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吸毒、飆車)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含親子拼圖、著色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宣導

弱勢家庭支持性服務活動

親職講座

應備文件

1.申請公文

2.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3.其他:講師學經歷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經費核銷

經費核銷

核銷應備文件

1.核銷送件公文。
2.領據1份。
3.納入預算證明1份。
4.收支結算表1份。 (每一備註欄位請分別註明「縣府補助金額」及「公所自籌金額」)
5.成果報告(含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2份。
6.成果照片電子檔1份。

(
核銷相關表件請下載附件檔)

核銷注意事項

(一)請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附上述核銷應備文件送府憑撥;如無法於期限完成,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貴公所自行負責。

(二)請於活動當中宣導兒童及少年相關各項權益,宣導成果請於成果報告中呈現,並檢附佐證資料。

(三)請貴公所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與計畫未符之活動。

(四)各項書表請依表格詳細填列並蓋章,未依限填送或填報不實,本府不予撥款,爾後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五)補助計畫核銷結案時,自籌經費支付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之比例,應符合核定表「應自籌經費比例」,不足之數本府將依比例減少補助金額。

(六)本案涉及政策宣導部分,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宣導(宣導品註明「彰化縣政府廣告」字樣),核銷時並檢附文宣成品。

(七)本補助經費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請於活動時告知參與民眾以彰顯公益彩券效益。另承辦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紅布條、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盈餘補助』字樣或貼上『公益彩券補助標章』。

(八)承辦單位應接受本府不定期督導、查訪本計畫執行情形,倘發現承辦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且情事重大,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或所發生情事已無法改善時,本府得撤銷原審查結果,並令承辦單位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承辦單位於收受上述通知15日內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提出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時,依本府之核定辦理。

(九)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請於兩星期前函文申請變更,本府將比照上述機制無預警查核。


聯絡窗口: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張小姐(04)753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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