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案 瀏覽人數: 145人 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補助對象各鄉鎮市公所申請期間每年度1月1日至11月30日活動主題對象選定參與對象應以「兒童少年」為主體,活動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其中一項:◎社會(社區)參與方案(例如:一日志工、兒少培力營…等)◎相關安全宣導(含交通安全、遊樂設施安全、網路安全、人身安全…等)◎偏差行為預防宣導(含未滿18歲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吸毒、飆車…等)◎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含親子拼圖、著色…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宣導◎弱勢家庭支持性服務活動 ◎親職講座 應備文件1.申請公文2.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3.其他:講師學經歷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經費核銷經費核銷核銷應備文件1.核銷送件公文。2.領據1份。3.納入預算證明1份。4.收支結算表1份。 (每一備註欄位請分別註明「縣府補助金額」及「公所自籌金額」) 5.成果報告(含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2份。6.成果照片電子檔1份。(核銷相關表件請下載附件檔)核銷注意事項(一)請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附上述核銷應備文件送府憑撥;如無法於期限完成,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貴公所自行負責。(二)請於活動當中宣導兒童及少年相關各項權益,宣導成果請於成果報告中呈現,並檢附佐證資料。(三)請貴公所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與計畫未符之活動。(四)各項書表請依表格詳細填列並蓋章,未依限填送或填報不實,本府不予撥款,爾後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五)補助計畫核銷結案時,自籌經費支付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之比例,應符合核定表「應自籌經費比例」,不足之數本府將依比例減少補助金額。(六)本案涉及政策宣導部分,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宣導(宣導品註明「彰化縣政府廣告」字樣),核銷時並檢附文宣成品。(七)本補助經費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請於活動時告知參與民眾以彰顯公益彩券效益。另承辦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紅布條、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盈餘補助』字樣或貼上『公益彩券補助標章』。(八)承辦單位應接受本府不定期督導、查訪本計畫執行情形,倘發現承辦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且情事重大,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或所發生情事已無法改善時,本府得撤銷原審查結果,並令承辦單位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承辦單位於收受上述通知15日內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提出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時,依本府之核定辦理。(九)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請於兩星期前函文申請變更,本府將比照上述機制無預警查核。聯絡窗口: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張小姐(04)7532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