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114年度育兒津貼親職教育實施計畫 瀏覽人數: 313人 彰化縣政府為鼓勵領取育兒津貼之家長參與親職教育課程,以提升父母親職知能,強化家庭照顧功能,進而維護兒童成長品質,增進親子關係與互動,特訂定本要點。一、委託單位:(一)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二)本縣立案之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三)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童福利及托育服務者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四)本縣各幼兒園、托嬰中心。二、服務對象:家中育有未滿2歲嬰幼兒之父母、祖父母、家庭照顧者、托育人員。三、申請期間:114年5月17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四、申請必備文件:(一)申請公文。(二)申請計畫書(課程表、經費概算表、時間起迄、課程內容及講師資料等)。(三)組織章程(無則免附)。(四)立案證書影本(無則免附)。(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五、審查作業、督導與考核方式:(一)審查方式:由本處審核,以決定受委託之單位及補助項目、額度。(二)審查重點:1.申請單位所附文件是否符合資格 。2.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委託情事。3.申請計畫符合委託範圍及項目規定。4.申請計畫之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5.申請計畫可達成預期效益。(三)委託款之執行:1.辦理單位請於辦理日2個月前函文提出申請(本計畫辦理期程為114年5月17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2.接受單位,活動應公開招生,以育有未滿2歲嬰幼兒之家庭、托育人員及有照顧嬰幼兒需求之對象為主,每場次參與人數約50至80人。每單位最多可辦理一場次,每一場次最高金額為20,000元。3.逾用餐時間(上午逾12:00,下午逾18:00)才提供膳費。4.課程規劃:應依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0至2歲兒童親職教育之教材,包含「影片資源」、「手冊資源」及「電腦版教材」等,授課講師請依據上課內容自行調整或參酌運用。辦理課程內容如親子溝通及其技巧、數位時代的親職角色、嬰幼兒語言領域發展等(供參),結合課程內容及互動式教學模式,讓照顧者能淺顯易懂學會照顧嬰幼兒之各個面向。5.設計滿意度問卷調查表請參與者於課程活動結束後填寫,以了解參與課程活動之學習成效與建議事項。六、核銷作業:(一)應附資料如下:1.核銷送件公文。2.經費支出:原始支出憑證、領據(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稱須同辦理單位名稱)、匯款同意書、經費收支明細表、講師印領清冊(黏貼於支出憑證用紙)、粘貼憑證領據一紙(一個項目黏貼於一張支出憑證用紙)。3.成果報告:執行成果報表、參與人員簽到表一份、活動成果照片(請加註照片內容說明)每場次至少4張照片、活動簡章及滿意度問卷測驗調查統計結果分析。4.成果報告及場地佈置請加註「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字樣。七、辦理及核銷應注意事項:(一)請受委託辦理單位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附上述核銷應備文件送府憑撥;如無法於期限完成,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貴單位自行負責。(二)請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經費不得支用與計畫未符的活動。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執行時,將依規定繳回該項委託款,未繳回者,將予追繳。(三)各項書表請依表格詳細填列並蓋章,未依限填送或填報不實,本府不予撥款,爾後亦不再受理申請案件。(四)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講師鐘點費請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作業要點標準支給),請依法辦理所得扣繳,核銷時並檢附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同一時段之課程僅支應一位講師鐘點費。(五)涉及政策宣導部分,請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於相關布條及文宣等標示註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字樣。(六)委託辦理單位應接受本府不定期督導、查訪本計畫執行情形,倘發現辦理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且情事重大,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或所發生情事已無法改善時,本府得撤銷原審查結果,並令承辦單位無條件繳回款項,辦理單位於收受上述通知15日內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提出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時,依本府之核定辦理。 (七)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請於2星期前函文申請變更,本府將比照上述機制無預警查核。八、經費項目及標準:(一)金額依活動大小、規模、與計畫目的相關性及預期效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二)委託項目: 1.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函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標準核定,外聘:最高2,000元/小時,內聘:最高1,000元/小時。內聘講師須於非上班時間擔任方可領取講師鐘點費,計畫申請時請併附講師名單與學經歷資料,核銷須檢附領據(註明單價、時數)。2.講師交通費:每位講師最高補助1,500 元,採實報實銷。3.場地費:活動布條、器材租借等辦理活動所需之場地佈置費用、場地租借費(核銷須檢附租借單位所開立之收據或發票)。4.印刷費:課程講義、宣傳單張、報名表、成果冊等。5.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100元(午餐時間為12時至13時,晚餐時間為17時至18時),核銷時須檢附收據或發票。6.材料費:教具製作、親子DIY互動課程,檢附學員簽到表,核實支付。7.雜支:郵資、文具等(不包括飲料、點心、服裝、水果、墨水匣、水電費、電信費),核銷須檢附收據、發票或購票證明。九、經費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本府「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親職教育辦理經費,依核定金額範圍內辦理,超過則不再受理。申請前請先致電詢問本案聯絡人:沈先生,04-7532276(電子信箱:d651120@email.chcg.gov.tw)蕭小姐,04-7532610 (電子信箱:a3413162@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