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13年度兒童權利公約補助民間團體補助案★ 瀏覽人數: 604人 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權利公約闖關活動補助案,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一、申請資格經主管機關立案且其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兒童、少年等業務推展之社會福利團體,並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3點第5款規定辦理。二、活動主題/對象選定參與對象應以「兒童及少年」、「親子」為主體,活動內容應包含:◎兒童權利公約內容宣導(宣導時間應達活動總時間30%,請參考檢核表之要求)◎兒童權利公約闖關活動 (活動時間應達30分鐘,至少辦理1場次)◎兒童權利公約多元宣導方式(宣導內容應包含暑期青春專案宣導)三、申辦活動前注意事項(一)主辦單位應於實施計畫前申請本府補助,俟本府同意後方可辦理;其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兩星期前函文申請變更。(二)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教材(影片光碟、著色紙、海報、小卡)請於本府核定活動實施計畫後、活動舉行前,致電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承辦人約定領取教材時間,再自行至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親領教材。(三)活動安排期程為113年8月31日前之期間或視教材、經費等運用情形提前截止,逾期不授理申請,請注意。 四、應備文件(一)申請應備妥文件:(為使簽核時程順利,欲申請補助請於活動辦理日當天起算一個月前送案申請)1.申請公文2.計畫書3.經費概算表(應撰寫細項並核章、註明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4.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5.補助(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少福利活動檢核表(110新增)6.其他:講師學經歷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二)核銷應備妥文件:(核銷相關表件請下載附件檔)1.核銷送件公文。2.領據1紙。3.存簿封面影本1份。4.匯款同意書1份。5.補(捐)助經費切結書1份。6.接受彰化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份。(請使用111年新版本)7.原始支出憑證影本1份。8.成果報告(應有參與人次,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2份。(請使用下方附件檔版本)9.成果照片電子檔1份。五、核銷應注意事項(一)請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附上述核銷應備文件送府憑撥;如無法於期限完成,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貴會自行負責。(二)請於活動當中宣導兒童及少年相關各項權益,宣導成果請於成果報告中呈現,並檢附佐證資料。(三)請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經費不得支用與計畫未符的活動。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執行時,將依本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3點第9及10款規定繳回該項補助款,未繳回者,將予追繳。(四)各項書表請依表格詳細填列並蓋章,未依限填送或填報不實,本府不予撥款,爾後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五)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補助款以計畫實際執行經費總額按原核定之補助比例覈實撥款,應符合核定表「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不足之數本府將依比例減少補助金額。(六)本府補助之款項應按實結算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並明列收支帳目、留存收支憑證(或影本),以備國稅局及其所屬稽徵所稅務查核。(七)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辦理所得扣繳,核銷時並檢附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八)涉及政策宣導部分,請於相關宣導品、布條、文宣等標示註明「彰化縣政府(標誌LOGO)廣告」及「美好彰化 希望城市」字樣。*LOGO下載*(如附件檔案下載)(九)本補助經費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請於活動時告知參與民眾以彰顯公益彩券效益。另承辦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盈餘補助』字樣或貼上『公益彩券補助標章』。(十)承辦單位應接受本府不定期督導、查訪本計畫執行情形,倘發現承辦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且情事重大,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或所發生情事已無法改善時,本府得撤銷原審查結果,並令承辦單位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承辦單位於收受上述通知15日內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提出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時,依本府之核定辦理。(十一)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請於兩星期前函文申請變更,本府將比照上述機制無預警查核。聯絡方式: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劉社工 04-753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