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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12-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公告陳又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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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65

發文字號:府社兒少字第1130208161

主旨:公告陳又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規定。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行為人對兒少為猥褻或性交行為,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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