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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13-兒少安置機構

13-4申請許可籌設--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非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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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附表一)。
(二) 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計畫。
(三) 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規定 查詢結果。
(四)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 三 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
(五) 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六)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七)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八) 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 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九)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緣起。
(二) 計畫目的。
(三) 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社會福利設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需狀況及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
(四) 營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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