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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工作專區-2.社會工作師執照、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辦業務

2-1.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申辦及備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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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申辦及備查事項

壹、申辦對象:服務於彰化縣轄內公私立機關、機構、社團,持有社工師證書並從事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業務之社工人員。
貳、辦理方式:可親自送件或郵遞寄件。
一、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國定例假日除外)
二、收件地址: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可使用掛號郵寄,或於收件時間親自送件。
三、請於資料袋封面備註「申辦社工師/事務所執業登記業務」。
四、凡是「新申辦「更新」「補/換發」者,皆須繳納本縣社會工作師執業登記規費新臺幣500元整
五、前述規費繳費方式係以匯票(抬頭請開立:彰化縣政府)繳納。

參、申辦須知(請詳閱問與答)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二、問與答:
問(一):何為「停業、復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申辦期限與規定為何?
答(一):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說明如下:

1.停業:指「社會工作師於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以離職當日為事實發生日」,申請停業時請社工師務必填列完整停業區間,且停業迄日不得超過原執照期限。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隨公文送還申請人。(例如11月1日離職,最遲應於12月1日前申請備查)

2.復業:指「社會工作師於停業後,轉換新執業處所,恢復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於新執業處所到職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隨公文送還申請人。(例如11月1日復職或到職,最遲應於12月1日前申請備查)

3.歇業:指「社會工作師無限期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逕行收回註銷,申請人日後若欲執業,需重新申請。(例如11月1日離職,最遲應於12月1日前申請備查)

4.變更行政區域: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業務處所,到彰化縣以外縣市執業,其變更至新執業處所的行政區域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逕行收回註銷,日後若欲於本縣執業,需重新申請。(例如11月1日至新單位就職,最遲應於12月1日前申請備查)

5.變更執業處所: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業務處所,但仍於彰化縣轄內執行業務,其變更執業處所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縣備查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將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問(二):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是否含例假日?
答(二):因事實發生為持續性狀態,故例假日仍需列計;但若事實發生期滿日為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上班日。

問(三):文件未備齊時,如何辦理備查?
答(三):需檢附文件因故無法備齊,社會工作師仍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填寫備查申請書,並連同其他可取得的檢附文件寄送本縣,本縣將發文通知限期補送相關文件。申請人若於期限內補送,本縣將依規定進行審核;若逾期仍未補件,本縣將檢還原件,請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

問(四):若逾期報請備查,有何後果?
答(四):若經查核屬實,本處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予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行政罰鍰。

問(五):備查日如何認定?
答(五):親自或委託送件者,以本縣總收文處掛單日為生效日;郵寄申辦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問(六):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生效日以哪一日開始計算?
答(六):一般以申辦文件備齊日(送達或寄達日)為生效日,若為到職一個月內申請執業執照,將會以到職日為執照生效日。

肆、各申辦項目需檢附文件
📣所有申辦文件請備妥後,以長尾夾迴紋針合併夾住,或統一放入資料夾中再送件,謝謝。

一、新申辦社工師執業執照
(一)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暨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書1份
(二)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若有專科請同時檢附該證書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三)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四)現職服務機關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五)執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
(六)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1張請黏貼或於檔案貼上直接彩色印出、1張以長尾夾/迴紋針夾於申請書前(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另附1張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並請填上英文姓名)

二、辦理停業、復業、歇業、支援執業備查:
(一)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報請備查申請書1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1.辦理歇業者,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一同繳回。
2.辦理復業者,如需更換識別證規格,請檢附1張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三)服務機關單位之在職或服務證明正本1份(停業及歇業請檢附服務/離職證明,復業請檢附在職證明,支援執業請提供所有服務機關之在職及支援執業證明)
※支援執業者,請事先報請備查或至少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本府備查。
(四)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復業者請檢附,並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三、辦理變更行政區域:
(一)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報請備查申請書1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一同繳回)
(三)新任服務機關單位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四)前任服務機關之服務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四、辦理變更執業處所:
(一)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報請備查申請書1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三)新任服務機關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四)前任服務機關之服務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五)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五、辦理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更新:
(一)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補換發暨更新申請書1份(請務必勾選或填列補換發、更新事由)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一同繳回)
(三)執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
(四)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五)現任服務機關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六)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1張請黏貼或於檔案貼上直接彩色印出、1張以長尾夾/迴紋針夾於申請書前(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另附1張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並請填上英文姓名)
(七)換照證明1份(請至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下載列印,未於有效日期內完成積分者須同時檢附換照證明、換照積分明細

六、辦理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補發、換發:
(一)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補換發暨更新申請書1份(請務必勾選或填列補換發、更新事由)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遺失者免附)
(三)執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
(四)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五)現任服務機關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請註明職稱與工作內容)
(六)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1張請黏貼或於檔案貼上直接彩色印出、1張以長尾夾/迴紋針夾於申請書前(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另附1張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並請填上英文姓名)

🌟申辦及佐證資料繳交後無法退還,若申請人尚有其他使用需求,請多申請或自行掃描留存,謝謝!
🔔社工師執照相關申請書已於113年9月修正,113年10月後提出申請者請務必下載最新版本申請書填列,否則將退件處理,謝謝。

📝有關本縣社工師公會聯絡資訊可至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詢,網址:https://nusw.org.tw/home/link/


承辦資訊
單 位: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 話: 04-7532226
傳 真: 04-7285856
聯 絡 人:葉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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