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社會工作專區-2.社會工作師執照、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辦業務

2-2.彰化縣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辦及備查事項

瀏覽人數: 182人
彰化縣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辦及備查事項

壹、申辦對象:服務於彰化縣轄內,持有社工師證書並從事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業務之社工師事務所。
貳、辦理方式:可親自送件或郵遞寄件。
一、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國定例假日除外)
二、收件地址: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可使用掛號郵寄,或於收件時間親自送件。
三、請於資料袋封面備註「申辦社工師/事務所執業登記業務」。
四、凡是「新申辦」「補/換發」者,皆須繳納本縣社會工作師執業登記規費新臺幣500元整
五、前述規費繳費方式係以匯票(抬頭請開立:彰化縣政府)繳納。

參、法源依據及問與答:

一、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21條、第22條辦理
(一)應由社會工作師向「開業」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二)申請人須執行社會工作師法§12所訂之業務5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三)應以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以2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1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二、問與答:
問(一):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是否含例假日?
答(一):因事實發生為持續性狀態,故例假日仍需列計;但若事實發生期滿日為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上班日。

問(二):文件未備齊時,如何辦理備查?
答(二):需檢附文件因故無法備齊,社會工作師仍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填寫備查申請書,並連同其他可取得的檢附文件寄送本縣,本縣將發文通知限期補送相關文件。申請人若於期限內補送,本縣將依規定進行審核;若逾期仍未補件,本縣將檢還原件,請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

問(三):若逾期報請備查,有何後果?
答(三):若經查核屬實,本處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予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行政罰鍰。

問(四):備查日如何認定?
答(四):親自或委託送件者,以本縣總收文處掛單日為生效日;郵寄申辦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問(五):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生效日以哪一日開始計算?
答(五):一般以申辦文件備齊日(送達或寄達日)為生效日,若為到職一個月內申請執業執照,將會以到職日為執照生效日。

肆、各申辦項目需檢附文件
📣所有申辦文件請備妥後,以長尾夾迴紋針合併夾住,或統一放入資料夾中再送件,謝謝。
一、新申辦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
(一)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暨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書1份(請勾選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如為聯合開業者,請務必填列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聯合開業申報欄
(二)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若有專科請同時檢附該證書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三)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四)開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
(五)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1張請黏貼或於檔案貼上直接彩色印出、1張以長尾夾/迴紋針夾於申請書前(如有申請識別證規格,請另附1張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並請填上英文姓名)
(六)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
(七)執行社會工作業務之工作證明文件(須執行社工師法第12條所訂之業務5年以上
(八)事務所所址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狀影本,若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物及土地非負責人持有,請額外檢附租賃契約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書
(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可參考下方附檔「彰化縣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範例)」

二、辦理停業、附頁、歇業或變更行政區域備查:
(一)彰化縣社工師事務所報請備查暨開業執照補換發申請書1份
(二)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正本
(三)如為變更行政區域,請檢附事務所新址之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狀影本,若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物及土地非負責人持有,請額外檢附租賃契約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書

三、辦理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補換發(遺失、破損、登記事項變更):
(一)如為遺失破損,應檢附文件如下:
1.彰化縣社工師事務所報請備查暨開業執照補換發申請書1份(請務必勾選或填列補換發開業執照事由)
2.本縣核發之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正本
3.開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

(二)如為遷移所址,應檢附文件如下:
1.彰化縣社工師事務所報請備查暨開業執照補換發申請書1份(請務必勾選或填列補換發開業執照事由)
2.原開業執照正本
3.事務所新址之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狀影本,若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物及土地非負責人持有,請額外檢附租賃契約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書
4.開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

(三)如係變更事務所名稱,應檢附文件如下:
1.彰化縣社工師事務所報請備查暨開業執照補換發申請書1份(請務必勾選或填列補換發開業執照事由)
2.原開業執照正本
3.開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

(四)如係收費標準變更,應檢附文件如下:
1.彰化縣社工師事務所報請備查暨開業執照補換發申請書1份(請務必勾選或填列補換發開業執照事由)
2.原開業執照正本
3.修正後蓋有事務所印信之收費標準正本

(五)如為負責人或合夥人異動,應檢附文件如下:
1.彰化縣社工師事務所報請備查暨開業執照補換發申請書1份(請務必勾選或填列補換發開業執照事由)
2.原開業執照正本
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聯合開業申報資料:請檢附申報表(請參考彰化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暨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書)、異動之負責人及合夥人社工師證書及執照影本。
4.如為負責人異動,須檢附開業執照費新台幣500元匯票乙紙匯票抬頭:彰化縣政府

🌟申辦及佐證資料繳交後無法退還,若申請人尚有其他使用需求,請多申請或自行掃描留存,謝謝!

承辦資訊
單 位: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 話: 04-7532226
傳 真: 04-7285856
聯 絡 人:葉社工師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