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初次申請、屆期重鑑) 瀏覽人數: 4030人 一、申請對象:(一)初次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疑似身心障礙者。(二)屆期需重新鑑定: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需重新鑑定者。二、申請方式:(一)申請者檢附以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申請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1.本人身分證、印章及1吋或2吋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需檢附原身心障礙證明)2.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則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之人須檢附身分證及印章。(二)申請者填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基本資料後,應攜帶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鑑定醫院於鑑定後將鑑定表送達本縣衛生局,並由衛生局核轉至社會處。(三)社會處經過專業團隊審查,依鑑定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民眾亦可郵寄申請、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方式如下:◎郵寄申請:下載「彰化縣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內容並蓋章後,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及代辦者皆要)、最近3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須附原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戶籍地公所,並附60元掛號回郵,公所端收件後登錄系統即會寄回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依據106年12月28日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專案小組檢討會議紀錄,為使民眾於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時更便利,民眾可逕至縣內鄰近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三、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查詢四、身心障礙證明延長有效期限:(一)屆期需重新鑑定者有以下情況,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有效期限:1. 身心障礙者需配合鑑定醫院所排定之檢查時間,而無法於效期屆滿前完成鑑定者。(需檢附排檢證明影本)。2. 已完成醫院鑑定流程,但於新證明核發前,原身心障礙證明已到期。(二)申請方式:檢附以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或本府社會處辦理1.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代辦者須帶身分證)。2.排診單或掛號收據等相關證明。(三)注意事項:1.需於有效期限屆滿前辦理。2.申請核准後應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完成重新鑑定;若未於六十日內辦理,本府將註銷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社會福利補助。五、承辦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04-7532367、7532366、7532376傳真:04-7260227聯絡人:李小姐、王小姐、吳小姐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 信箱:ape0319@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