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 瀏覽人數: 534人 民國97 年5 月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及親屬編相關修正規定,就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之變革,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加「輔助宣告」之制度,及「監護宣告」制度與「輔助宣告」制度間之變更規定,另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上開修正規定將自98 年11 月23 日施行,司法院為了因應此一變革,乃籌組成立研修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以資配合其程序之踐行。關於此部分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係配合民法而為修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 條規定,亦係自98 年11 月23 日施行。 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22 傳真:04-7201556 聯絡人:薛先生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信箱:poyuan326@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