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瀏覽人數: 5216人 一、申請對象:(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0至15歲以下之學齡階段身心障礙者,除特殊原因(家庭無力照顧、家暴、兒虐等)外,申請限以日間托育為主。如就學年齡未就學者應附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出具鑑輔會鑑定緩讀或住家自行教育紀錄證明。 (三)接受本府安置於所簽訂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等。 二、申請方式:(一)符合規定者,經機構同意收容,並備齊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巿)公所填具申請表(簽名蓋章)、申請切結書等,提出申請。(二)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資料,平時申請案由公所登錄社會福利管理系統,由本府社會處統一造冊,函請國稅局、地方稅務局提供,如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複查期間本各類所得資料取得方式得另定之。(三)鄉(鎮、巿)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完成調查及初審,並確實填寫申請人列計人口之職業欄和薪資所得,及檢查所需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全,再將案件函轉本府。 三、申請須知:一、本補助採申請制:(一)經本府審查符合第二點資格者,核發核定函,經核定二個月內未入住者視同放棄,需重新提出申請。(二)各鄉(鎮、巿)公所得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複查作業。(三)虛設戶籍或將戶籍遷至本縣養護機構者,不得申請。如有特殊因素,經本府認定理由正當者,不在此限。(四)受補助人死亡(死亡者另需檢附出院證明書,如於死亡前出院,其停撥日期為出院之次日)。(五)無故離開收托機構,且受補助人、家屬或機構未通知本府社會處者。(六)請假返家或住院連續超過二個月者,取消本項補助資格,如有特殊原因,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覆。(七)補助期間屆滿者。二、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本項補助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三、本規定未盡事宜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 四、檢附文件:(一)機構收容同意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印本。(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需求評估核定函。(四)慢性穩定之精神障礙者需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病情穩定適合長期養護。(五) 其他證明文件。 五、承辦單位: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04-7532362、04-7532361傳真:04-7260227聯絡人:黃小姐、柯小姐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 信箱:a650066@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