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化縣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 瀏覽人數: 28人 一、 依據: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20條辦理。二、 計畫目的:(一) 鼓勵本縣社區發展協會,關懷在地弱勢族群,完善在地社會支持網絡,建構完整福利服務網絡。(二) 培植社區志工能量,持續開發在地社區人力資源,以提升社區工作幹部的專業能力。(三) 由提案社區擔任領航社區,帶領尚起步、初啟動型社區,攜手辦理整合型福利服務方案,將福利社區化精神與服務擴散,延伸至協力社區,進而達成福利社區化的在地落實。三、 補助對象/提案單位:需為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近三年會務、財務健全,內部設置有志工隊,並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之ㄧ的社區發展協會:(一) 曾獲中央社區相關工作選拔(評鑑、考核、認證)各類獎項或本府社區發展工作選拔(評鑑)甲等以上。(二) 申請中央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者,得申請本府配合款。四、 補助原則:(一) 同一鄉鎮市轄區內,補助一案為限(社區數達50個以上者,得增提一案)。(二) 第1年領航及協力社區共4個社區以上,第2年需比第1年至少增加1個社區、第3年需比第2年至少增加1個社區(得跨鄉鎮市轄區),惟聯合社區數低於4個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三) 研提跨社區、跨福利類別,具創新並有延續性(期程以三年為限)的計畫;不得包含結束三年期之提案社區,且不得與結束三年期計畫社區相同組合,至少應增加一個新的社區(惟申請中央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不在此限)以促進增進區域內福利社區化之發展。(四) 欲申請或已接受本府補助本計畫之旗艦團隊社區及公所人員,需派員參加衛福部或本府舉辦之相關研習訓練,參加情形將作為審核該計畫之參考。(五) 休閒旅遊、康樂活動、慶生性質之聯誼活動及人事費用不予以補助,惟配合中央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者,得配合補助人事費用(含勞保、健保雇主部分負擔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六) 本府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以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審定補助金額。五、 補助計畫內容(應包含列四項):(一) 志工培力課程-可包含協助建立志工服務團隊、志工倍增、志工量能提升等服務計畫。(二) 福利社區化推展方案-辦理老人福利措施(關懷據點等)、辦理長期照顧(日間托老、喘息服務等)服務、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兒童及少年課後輔導方案等)、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等初級預防工作、辦理脆弱家庭兒少社區支持服務方案、辦理曝險少年陪伴服務方案、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辦理婦女福利措施、辦理社會救助服務措施、辦理志願服務推動方案、高齡志工推動方案等等,依社區需求規劃合適的福利服務方案,並應提出具體的目標、階段性任務或檢視指標。(三) 定期辦理聯繫會報-作為團隊之間的資訊交流平台,及會議培訓的執行場域。(四) 成果發表會-年度辦理成果展活動,需邀請所屬鄉鎮市轄內各社區參加,與其他社區交流推展旗艦計畫的過程與成果。(五) 除上述方案之外,亦可辦理社區觀摩訪視或規劃創新方案等。六、 補助項目及標準:講師鐘點費、出席費、臨時酬勞費、志工交通費、膳食費、材料費、印刷費、文宣費、撰稿費、設備租金、音響燈光租金、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材料費、車輛租金、導覽解說費、保險費、雜費等;不補助設施設備等資本門;另同一領航社區至多補助三年,第四年起不予以補助。七、 補助金額:得經本府計畫小組依評估遴選指標,審定作為補助額度之依據。(一) 積分85分以上,最高每案50萬元;(二) 積分80分以上,最高每案40萬元;(三) 積分75分以上,最高每案35萬元。八、 評估遴選指標:(一) 志工培力課程方案(二) 福利社區化推展方案(三) 規劃定期辦理聯繫會報(四) 辦理旗艦計畫成果展(五) 方案效益性及經費合理性九、 申請方式及計畫執行時間:(一) 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送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辦理申請,各鄉鎮市公所需於114年1月21日前轉陳本府提出申請。(二) 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114年11月30日。(三) 本府得依業務執行需求,調整計畫送件及執行期程。十、 申請應備文件:(一) 申請單位公文。(二) 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一) 經費審核依據「彰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為原則。(二) 核銷時,應檢附成果報告。 (三) 受補助單位得接受本府安排之輔導工作,並配合相關旗艦計畫設攤宣導及本府相關政策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