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社團解散) 瀏覽人數: 186人 申辦說明: 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團體之解散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包含團體解散案及清算財產案,並附簽到簿。〈若財產未歸零,剩餘財產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1份 二、彰化縣社會團體解散報告表1份 三、繳回「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書」、「圖記」 四、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1份 電話:04-7532253 王社工師(慈善團體/長青老人類/宗教)04-7532256 陳社工師(婦女類、環保類、民眾服務及其他公益)04-7532215 劉社工師(宗親會、同鄉會、體育運動、同學校友會及教師會)04-7532219 張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04-7532250 林科員(獅子會及扶輪社)04-7532212 李科員(同濟會、青商會、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04-7532255 陳小姐 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