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會址變更) 瀏覽人數: 448人 依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8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址之設置及異動,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載明新會址,並檢附新會址: (1)會址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契約內容須載明提供作為團體會址使用) (2)理事會議紀錄,函報本府社會處申請變更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電話:04-7532253 王社工師(慈善團體/長青老人類/宗教)04-7532256 陳社工師(婦女類、環保類、民眾服務及其他公益)04-7532215 劉社工師(宗親會、同鄉會、體育運動、同學校友會及教師會)04-7532219 張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04-7532250 林科員(獅子會及扶輪社)04-7532212 李科員(同濟會、青商會、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04-7532255 陳小姐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