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理監事辭職/遞補/補選) 瀏覽人數: 1703人 (一)理監事辭職:理監事辭職應填具書面辭職書,載明辭職職位(如本身為理事長,應確認 是否同時辭去常務理事、理事等職務)後送請理事會審議。辭職事項應提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併同(1)理監事會議紀錄、(2)書面辭職書、(3)人民團體概況表,函報本府社會處備查。 (二)理監事遞補:理監事有缺額,應由候補理監事依當時得票數順序優先遞補,並由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同(1)理監事會議紀錄、(2)人民團體概況表,函報本府社會處備查。理監事辭職及遞補程序可於同一會議處理。 (三)理監事補選:理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2/3時,應召開會員大會補選足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出缺時,則應自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6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 1 人代理。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電話:04-7532208 莊科員(慈善團體/長青老人類/宗教)04-7532256 陳社工師(婦女類、環保類、民眾服務及其他公益)04-7532215 劉社工師(宗親會、同鄉會、體育運動、同學校友會及教師會)04-7532219 張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04-7532250 林科員(獅子會及扶輪社)04-7532212 李科員(同濟會、青商會、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04-7532255 陳小姐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