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法人登記) 瀏覽人數: 240人 人民團體經本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請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報本府社會處備查。 依規定團體辦理法人登記,不需要召開會員大會修改團體名稱及變更團體圖記,亦即不用於團體名稱前加註「社團法人」。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電話:04-7532253 王社工師(慈善團體/長青老人類/宗教)04-7532256 陳社工師(婦女類、環保類、民眾服務及其他公益)04-7532215 劉社工師(宗親會、同鄉會、體育運動、同學校友會及教師會)04-7532219 張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04-7532250 林科員(獅子會及扶輪社)04-7532212 李科員(同濟會、青商會、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04-7532255 陳小姐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