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補助與核銷應備文件 瀏覽人數: 1254人 申請資格:經主管機關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並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社團申請經費補助應備文件:(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本府)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含活動流程表及經費概算表)。 3.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4.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5.組織章程。 6.召開年度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 7.其他:講師學經歷與上課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社團申請經費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1.核銷送件公文。2.領據1紙。3.存簿封面影本1份。4.匯款同意書1份。5.補(捐)助經費切結書1份。6.接受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份。7.成果報告(含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1份。8.彰化縣社團請款或核銷案件檢核表。(核銷相關表件請下載附件檔)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電話:04-7532216 吳科員 04-7532250 林科員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