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辦理補助社會團體活動經費 瀏覽人數: 509人 一、補助名稱:社會處辦理115年補助社會團體活動經費二、法令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三、申請資格: (一)本縣核准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社會團體須依組織章程及人民團體法規規定辦理定期改選,未完成定期改選暫不予補助。 四、申請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五、補助原則: (一)社會團體以辦理具對外且非僅對會員、公益性質之體育、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服務活動為原則。 (二)補助項目得以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紅布條、講師鐘點費及誤餐費等項目。 六、不予補助原則: (一)不得補助社會團體辦理年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經費。 (二)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品等經費。 七、審查方式: (一)審核原則: 1、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為原則,社團在活動辦理日前30天送達本府,俾利進行審查工作。 2、本府就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相同性質申請案件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3、應依實際需求提出具體活動計畫,計畫執行時間不得超過當年度12月31日,以利本府年度關帳作業。 4、配合本府政策需要辦理作業要點第3點第8款事項者,其申請案優先補助,且本府得視計畫內容、活動規模、活動公益、文化傳承等因素,對於補助標準、補助經費項目另以專案簽報首長同意補助,不受各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並免自籌經費配合。 (二)補助項目及經費:依據作業要點審查。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九、本項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以確保財政之穩健與彈性。 十、全案預算概估:1,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