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合作社場申請補助與核銷應備文件 瀏覽人數: 495人 一、法源依據: 彰化縣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合作社(場),會務財務運作正常且最近一年度考評經評列為乙等以上者 三、補助內容: (一)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二)修繕或購買營運設備 四、申請應備文件(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至本府,4-11月申請為佳): (一)理事會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申請補助事宜)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研習課程表及講師資料(無則免附)-申請合作教育項目請檢附 (五)最近三年接受本府補助彙整表-申請營運設備項目請檢附 (六)兩間以上廠商估價單-申請營運設備項目請檢附 五、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為避免年底經費核銷不及,建請於11月30日前送府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表 (二)接受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三)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四)領據一紙 (五)存簿封面影本 (六)匯款同意書一份 (七)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 (八)購置新設備之相片(請貼接受彰化縣政府補助字樣於設備上)或修繕設備前後之對比照片六、【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 電話:04-7532256 陳社工師 04-7532220 許小姐 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