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辦理合作事業補助經費 瀏覽人數: 23人 一、補助名稱:本處辦理合作事業補助經費二、法令依據:彰化縣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三、補助目的:為輔導合作組織之經營績效,鼓勵辦理合作教育、合作宣導,以落實合作事業之紮根工作,促 進其健全發展。四、申請資格:本府立案之合作社場,並具備下列各要件者:(一)依合作法令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者。(二)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於規定期間向本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者。(三)財務制度健全,並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報請本府備查 有案者。(四)最近一年度考評經評列為乙等以上者。(五)無接受內政部及本府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六)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有缺失情事已改善者。(七)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為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五、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12月1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六、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一)一般性補助(最高補助所需經費一半,並依下列事項辦理)1.營運設備: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項目以合作社場營運所需器材及設備為限。同一器材設備,在規定之耐用年限(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2.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研討會專家學者出席費、研討會專家學者行程交通費、場地租金及佈置費、器材租金費、膳雜費及雜支費等)。(二)政策性補助:最高得全額補助。1.接受本府依法規委託辦理合作教育訓練。2.本府依政策需要專案簽准之計畫。七、申請程序如下:(一)符合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應檢齊下列表件逕向本府辦理申請:1.計畫書:含辦理期間及經費概算,辦理期間最遲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一份。2.申請補助有關之該次理事會議紀錄及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包括決算書表)各一份。3.自籌款證明。(二)經本府各相關權責機關單位嚴加審核,按預算程序辦理,並於核定補助公文敘明補助項目與額度(比率)或不得支用項目,如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三)經本府核定補助款者,受補助社場應填具領款收據送本府撥款。八、接受補助之合作社場,應於計畫結束後十日內,檢具成果報告,並填製「接受彰化縣政府補(捐)助經費 明細表」敘明執行成果,送本府辦理查核結報,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縣庫。本府應考核其成效,並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負責審核,如發現成效不佳,嗣後不再補助,其有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九、領受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如為支出之全部,應將原始憑證送本府審核,如為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 報,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社場保管以備查核。十、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十一、本項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以確保財政之穩健與彈性。十二、全案預算概估:385萬元。